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歐陽進恒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08,055元,應徵裁判費1,
11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
命其於5日內繳納,並在108年4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
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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