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
原   告  張鳳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越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越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
  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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