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
原 告 張鳳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越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越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
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