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楊洲才
被 告 李民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楊洲才
被 告 李民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