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複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韓振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韓金寶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
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韓金寶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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