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1號
                103年度竹北國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陳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友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陳振華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分別起訴請求被告新竹縣政府、友仁營造有限公司
,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事件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為55
,00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元外,尚有35,000元尚未繳納,
有104年5月21日(104)中北法秦字第05051號函在卷可稽,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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