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中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楊茂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4年5月29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茂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5月27日10時23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茂生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4幀附卷可稽。另
有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憑。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
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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