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116號
上 訴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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