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952號原告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複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被告港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11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5年11月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