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61號
原 告 陳世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素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有裁判費新
臺幣7,100元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