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61號
原   告  陳世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素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有裁判費新
臺幣7,100元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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