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89號
原   告  周董錦坊
原告對被告 鄭玉花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
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
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
計算。」故本件原告起訴,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
訟標的,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修繕台
南市○○區○○路一段702巷1之3號房屋浴室漏水部分,並
賠償原告一萬元」,就上開聲明應補正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
1、請求被告應修繕台南市○○區○○路一段702巷1之3號房屋
浴室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為何?並應敘明原告浴
室天板毀損係因被告之何行為所致及其證據,並應提出修繕
漏水所需金額之相關資料。
2、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一萬元之訴訟標的為何?
3、原告請求修繕浴室及賠償一萬元,如係一訴主張二項訴訟標
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應提出修繕所需金額及與
所請求賠償金額一萬元合併計算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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