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788號
上 訴 人 俞小龍
即被告 之1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肆
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