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193號
上 訴 人 孫玉坤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光祥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0,800,000元。
(二)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900,000元。
(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72,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