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其僅以手拍被害人腰部接近臀部一下,示意讓路云云,核屬事實之爭辯。又所謂經驗法則,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上訴人另稱隔著厚重衣服,不足以使其產生邪念,原判決認以手撫摸女子臀部,雖行為時該女子身著多重衣物,然此行為在主、客觀上亦足以誘起性慾,與經驗法則有違云云,惟原判決該項認定,究違如何之經驗法則,未據具體表明,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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