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捌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A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