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О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丁○○
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__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贊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
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
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乙○○、丁○○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
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
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各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允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
,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
,爰依電信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二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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