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武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謝志武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