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武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謝志武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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