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交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肇事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接受偵訊,有台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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