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四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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