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被告乙○○之部分,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因被告乙○○於偵查中自白,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而為求刑之請求,依同法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被告甲○○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