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安非他命空袋壹只沒收銷燬、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所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又為累犯,
另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安非他命空袋一只,因含安非他命殘渣,
應依毒品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