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371,36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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