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被告丙○○因95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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