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餘驗淨重叁拾柒點肆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驗餘淨重貳拾叁點叁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肆仟壹佰柒拾肆點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十六號被告 李基隆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三七.四六公克【按:即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白粉】、毛重四十公克【按:即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不詳粉末】)、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二三.三九公克【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煙草及黑色膏狀物】)、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一八二二.三五公克【按:即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結晶體】、淨重二三八二公克【按:即附表一編號二、四及附表二編號一所示結晶體】、毛重三.二公克【按:即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不詳顆粒】),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此等規定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限於第一、二級毒品等違禁物,始克當之,倘不足以證明係屬第一、二級毒品等違禁物,法院自難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其理甚屬灼然。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持有毒品,為警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白粉、結晶體、煙草暨膏狀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成份,有如附表一所示毒品鑑驗通知書八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該部分毒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次查,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查扣物品雖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合計淨重三十公克),惟該等物品係自同案被告 白文國 身上起獲,業據被告李基隆及同案被告白文國於警詢時陳明無訛(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四七號偵查卷第八頁反面、第十一頁反面),自屬同案被告白文國涉犯持有或施用毒品罪嫌之重要證物,倘遽予單獨沒收銷燬,恐造成同案被告白文國所涉上揭犯行因證據滅失而有難以論斷之虞。又遍查聲請人所提全部卷證,均無關於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查扣物品之鑑驗資料,是該等物品是否確係違禁物,即非無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表一:
┌──┬─────────┬────┬────────┐│編號│查獲時間及地點│扣押物品│毒品鑑驗報告書及│││(偵查案號)││檢出毒品成份│├──┼─────────┼────┼────────┤│一│九十年三月七日晚間│透明晶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時許│一包(驗│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區○○街│餘淨重十│北市鑑毒字第0八│││三二三巷四十五號三│六.五三│五號鑑驗通知書(│││樓│公克)│見同左偵查卷第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十一頁)│││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偵字第五九三號)││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白粉二包│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合計驗│年六月十五日第0││││餘淨重十│00000000││││四.九五│號鑑定通知書(見││││公克)│同左偵查卷第九十│││││八頁)│││││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二│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凌│結晶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晨一時三十分許│合計淨重│新莊分局九十年五│││桃園縣桃園巿宏昌六│一百二十│月三十日查獲煙毒│││街九十六號│五公克)│、安非他命鑑定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明書(見同左偵查│││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卷第十九頁)│││字第二一四七號)││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白粉三包│法務部調查局第0││││(合計驗│00000000││││餘淨重十│號鑑定通知書(見││││八.二八│同左偵查卷第四十││││公克)│二頁)│││││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三│九十年八月十日凌晨│結晶體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三時三十分許│包(合計│警察局九十年八月│││桃園縣桃園巿桃鶯路│驗餘淨重│二十二日刑鑑字第│││六十二號加油站旁│一八0五│一七八0六七號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二公│驗通知書(見同左│││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字第三一三二號)││)│││││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四│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晚│白粉三包│法務部調查局九十│││間八時四十分許│(合計驗│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臺北縣中和巿福祥路│餘淨重四│調科壹字第0六0│││九號十樓三十五室│.二三公│00五九四0號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克)│定通知書(見同左│││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偵查卷第五十五頁│││字第四二一五號)││)│││││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結晶體三│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十三包(│北投分局查獲涉嫌││││合計淨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二二七│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公克)│單影本(見同左偵│││││查卷第十一頁)│││││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煙草(驗│法務部調查局九十││││餘淨重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九一│調科壹字第0六0││││公克)│00五九三九號鑑││││黑色膏狀│定通知書(見同左││││物(驗餘│偵查卷第五十六頁││││淨重0.│)││││四八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附表二:
┌──┬─────────┬────┬────────┐│編號│?查獲時間及地點│扣押物品│毒品鑑驗報告書及│││?(偵卷案號)││檢出毒品成份│├──┼─────────┼────┼────────┤│一│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凌│結晶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晨一時三十分許│合計淨重│新莊分局九十年五│││桃園縣桃園巿宏昌六│三十公克│月三十日查獲煙毒│││街九十六號│)│、安非他命鑑定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明書(同左偵查卷│││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第二十一頁)│││字第二一四七號)││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二│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不詳粉末│無鑑驗報告│││下午二時許│(毛重四││││桃園縣○鄉○○路二│十公克)││││段一四三三號 薇閣 汽├────┤│││車旅館│不詳顆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包(毛││││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重三.二││││字第二九五九號)│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