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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