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張金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黃金招張卿芳張挺彰張芝毓 、張芝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
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雖就原判決全部不服,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上訴人各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006元及利息,主文第二項則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應僅就主文第一項方具有上訴利益,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75,030元(計算式:75,006×5=37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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