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楊振裕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楊振裕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