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埔刑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埔刑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土造獵槍,免刑。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未經許可製造具殺傷力土造獵槍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本件聲請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惟本院審酌:(一)原住民族視出獵為其生活習慣,而長槍即為出獵之必需品,且係供打獵之用,是持有土造獵槍本屬其特殊生活習慣;而查本案被告係原住民,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
份附卷可稽,其未經許可製造上開獵槍,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活財產安全,本件被告製造槍枝之行為,係屬原住民之特殊生活習慣,本當予以尊重,且其對社會治安並未造成危害;(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第十項所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等保障原住民文化之意旨觀之,雖強制原住民關於獵槍之持有等相關事項,應依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申請許可,與前開憲法增修條文內積極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政策並無不符,然在原住民普遍生活、教育程度低落、法治觀念不足且對持有及製造、出借槍枝、刀械須事先申請許可之規定未加強宣導之現狀下,如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製造土造長槍具有其他不法目的之情形,為貫徹憲法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原住民打獵之傳統文化流失之情形下,爰依前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被告免刑之判決。次按,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獵槍作生活工具之用,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者,不適用強制工作之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院依法自無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併此敘明。至上開扣案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土造獵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青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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