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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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775號債權人亨生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債務人 余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47775 號其他文書(100.11.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雄簡 字第 2857 號(101.05.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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