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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