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徐子靈 相對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戊○○、丁○○、丙○○及乙○○就聲請人對其假扣押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五九一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號發股承辦中),業經依職權調閱該案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既然債權人(即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自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