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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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二百九十元、鑑定費五萬元、郵票費六百九十元、旅費二千一百元,合計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