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富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九十三年度金字第六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