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