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亞太隆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五元及郵費三百四十元,合計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