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7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庚○○丁○○戊○○己○○甲○○辛○○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5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