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八0、一二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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