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游玉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天來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 俞錦清 之全體繼承人、 黃信澎 之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此部分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
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
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附表:
㈠提出被繼承人余錦清、被繼承人黃信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陳報被繼承人俞錦清、被繼承人黃信澎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繼承人俞錦清、被繼承人黃信澎之全體繼承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
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㈣提出被告俞天來、 俞天德 、 吳玉美 、 廖寶珠 、 俞莉萍 、俞美
伶、 俞融勳 、 俞淑均 、 俞林阿緞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㈤提出宜蘭縣○○鄉○○段442、443、443-1、443-2、443-3
、443-9、440、441、441-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
繕本。
㈥提出具體之分割方案圖,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