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賴金城 (即 賴金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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