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20號聲請人甲○○(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眾公司)之清算人,惟建眾公司因不及準備完結清算所需文件,未克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就任建眾公司之清算人,嗣於96年3月23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司字第179號及96年度司字第69號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本件聲請與法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6年9月26日起展延6個月至97年3月2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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