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5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至96年11月9日,3個月之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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