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167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8樓相對人甲○○
號8樓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五②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5年度票字第216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其中金額││││││││├──┼───────┼────────┼───────┼──────┼───────┤│001│93年1月16日│1,00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5日│917,342元│├──┼───────┼────────┼───────┼──────┼───────┤│002│94年5月23日│30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5日│282,6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