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8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持有債權人簽發支票5紙,面額共計新臺幣捌拾貳萬元,詎料屆期該支票無法兌現,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貳拾萬元│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百分之六│無││││償日止│││├─┼────────────┼────────────┼─────────┼───────────────┤│2│壹拾萬元│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百分之六│無││││償日止│││├─┼────────────┼────────────┼─────────┼───────────────┤│3│參拾萬元│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百分之六│無││││償日止│││├─┼────────────┼────────────┼─────────┼───────────────┤│4│壹拾柒萬元│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百分之六│無││││償日止│││├─┼────────────┼────────────┼─────────┼───────────────┤│5│伍萬元│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百分之六│無││││償日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