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明汶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自90年8月22日起至92年8月22日止,並經地政機關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明汶營造有限公司於90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有約定利息,清償期為92年8月23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明汶營造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又相對人甲○○於96年7月26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並經本院以97年10月15日苗院燉非平97拍248字第2794
7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318│建│102.32│全部│││││││││││││├─┼───┼────┼───┼──┼────┼─┼──────┼────┼──────┤│2│苗栗縣○○○鎮○○○段││319│建│0.2│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114│苗栗縣卓│苗栗縣卓│鋼筋混凝│一層:53.28││全部│││││蘭鎮水廠│蘭鎮興南│土造│二層:68.02│││││││段318地│路6號│3層│三層:68.05│││││││號│││騎樓:14.74││││││││││合計:2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