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丙○○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消債更第48號裁定乙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己達百分之百,足見債務人已願竭盡己力努力清償故不予其生活上之限制,審酌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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