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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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63號原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鴻基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基公司)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鴻基公司當選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