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81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宏彬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義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彬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宏彬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多次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0月22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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