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上訴人李永輝
樓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再添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十日內提供:
一、本件用戶人及用電人之相關資料。
二、查明貴公司(含總公司及各縣市、各區營業處)有無 李瑞德 者,如該人確曾處理本件竊電事件,並請陳報傳訊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黃雯惠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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