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上訴人 黃子哲 被上訴人 劉佳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1年4月24日簽立系爭借據時,曾合意被上訴人自101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分期清償15,000元予上訴人,並已於同年9月10日、10月9日償還2期款項乙節作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