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15號上訴人 謝素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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