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莉柔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